若在其尽职尽责、确保无虞的前提下,仍然发生了他人伤害事件,则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受害人的损伤是由第三者侵权所致,则应由该第三者负责赔偿损失。
此外,若因儿童间打斗行为而致使另一方遭受伤害,则侵权方的法定代理人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若经营场所未对上述事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制止劝阻,则亦应对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害略负补充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全文3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