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策性运作方式
第三章经营性运作方式
第四章基金的补偿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实现对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专项基金,通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以法人资产的形式进行运作。运作的形式主要有委托贷款、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或上述方式的组合。
第三条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基金、担保基金;
(二)上级政府和部门下拨的科技周转金;
(三)担保公司税后可供投资主体分配的利润;
(四)其他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基金的运作以贯彻执行开发区管委会产业政策为主,兼顾自主经营面向市场的担保业务。
第五条基金支持的对象是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
第二章政策性运作方式
第六条担保公司受理企业使用基金申请。申请使用基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开发区以上(含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通过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或列入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的各类科技计划;
(三)连续2年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增长率不低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四)基金委托贷款或担保贷款能按期偿还并不拖欠利息和担保费;
(五)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
新注册企业满足(一)、(二)、(五)项即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使用基金的企业应将以下材料报担保公司: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产品介绍、投资及市场分析;
(三)产品列入科技计划或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财务情况,包括上年度财务决算、本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下年度预算;
(五)目前资金需求情况、筹资方案、用款计划;
(六)企业的还款计划及保证;
(七)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担保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同时要落实好担保或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担保公司对申请材料共同审核并形成综合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项目经批准后,由担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经营性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是管委会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经营性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担保公司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的经营性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利用基金以经营性方式支持的中小企业的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比政策性方式的范围更为宽泛。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对于因经营性运作方式发生的损失独立承担责任。
第四章基金的补偿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科技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及管委会的财力状况安排基金拨款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上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基金预算包括:
(一)预算年度政策性方式的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和上年政策性方式发生的损失;
(二)相当于预算年度担保发生额6%的担保损失补偿金;
(三)预算年度增加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的资金。
第十五条政策性财政贴息、担保费补贴由担保公司代理财政支付。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50%,以确保担保公司以资金流动性为主要特征的担保能力。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加委托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基金的10%;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基金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积极采取担保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应按委托贷款余额的1%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准备金累计达到贷款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基金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认真作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条基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营私舞弊不负责任导致基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大开管发199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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