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其股权,受让人因转让标的有瑕疵或者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三、名义投资者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转让股权的,实际投资者可以要求名义投资者赔偿因股权转让造成的损失。十四、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债权人身份主张股权转让无效的,不能证明受让人不诚实信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十五、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发生争议,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除拟转让股份的公司外,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十六、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份,其他股东主张股份购买权发生纠纷,拟转让股份的非股东不在诉讼范围内的,当事人应当通知非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十七、股东转让国有股的,应当评估国有股的价值。如果没有评估,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有关权利人通过补充评估补足价差的请求。受让人因补足价差过高要求解除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十八、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九、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的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相应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其效力(《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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