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特务的提法:特务罪是指参加国内敌人的特务组织(如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或接受特务组织的派遣任务,为特务组织窃取、刺探、提供国家情报以及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行为。特务罪的基本特征是: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企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2)在客观上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如为特务组织窃取、刺探、提供国家情报,或为特务组织进行各种上破坏活动,以隐蔽的方式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间谍罪是指参加外国间谍组织的派遣任务,或为国外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我国情报的行为。
人们通常把特务罪与间谍罪混同起来,这是因为二者本质相同,且都是进行搜集情报、窃取国家的活动。特务罪和间谍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由于特务与间谍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由于特务与间谍都是国内外敌人用来颠覆、破坏我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工具,都具备了反革命罪的基本特征,所以我国《刑法》把特务罪和间谍罪都列为反革命罪。
特务罪和间谍罪虽然本质相同,但由于是两个概念,仍然有所区别。主要是:
(1)一般说来,特务罪是加入国内敌人的特务组织,间谍罪是加入外国间谍组织。但这并不是说特务只能是中国人,间谍只能是外国人。事实上,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特务罪、间谍罪的主体。
(2)间谍主要从事情报活动,高级间谍则主要搜集战略情报;而特务往往除了窃取、刺探和担供情报舛,还进行暗杀、投毒、破坏、放火、爆炸、制造或散布反革命言论等活动。特务罪和间谍罪都是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十分危险的犯罪罪行,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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