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电动汽车发现电动三轮车肇事,正确的做法是记住车牌号或记住电动三轮车的形状,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电动汽车追电动三轮车逼停的作法是不可取的,法律上也不支持。就电动汽车的作法,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是要负一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
如电动汽车没有逼停行为,单纯驱车追赶,并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事故的发生单纯因为肇事车辆的违规行为所导致,则不需要承担肇事车辆发生车祸的责任,更不需要赔偿。
一、案例分享
家住巫溪县的林某与石某系同学,两人经常在一起玩耍。2017年8月9日下午,二人相聚后,石某骑摩托车搭乘同学林某一同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巫溪县一百货商店附近时,与田某驾驶的轿车发生擦挂。本来一起正常的车辆擦挂小事,却因石某害怕担责赔钱,没有停下车来协商解决,而是继续驾车前行。
轿车司机田某感到非常气愤且难以接受,于是驾车紧追肇事摩托车维权讨说法。石某在驾车逃逸过程中,见擦挂的轿车追赶而来,心中有些慌张害怕,再加上同学林某的催促,石某便驾车超速行驶企图甩掉追赶的田某。然而,两车前后行至巫溪县城区滨河北路一平直路段处,石某骑摩托车与道路北侧路肩发生擦撞,后撞在李某停放在道路北侧人行道上的一辆面包车上,造成林某与石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伤者石某和林某被人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巫溪县公安交巡警也立即赶到现场勘查处理,随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石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李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林某经治疗出院后,诉至巫溪县法院要求相关人员赔偿其损失。
二、案例分析
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驾驶摩托车擦挂田某的轿车后,并未主动停车与田某协商赔偿,反而驾车驶离,田某驾驶轿车对石某驾驶的摩托车进行追赶,属于民事自助行为,该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田某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法院认定,尽管田某对石某在追赶过程中有闯红灯行为,但田某在整个追赶过程中,未对石某驾驶的摩托车采取左右逼停等危险驾驶行为,轿车也并未与摩托车发生摩擦和碰撞。石某发现轿车在追赶后,不但未停下摩托车反而继续超速行驶,甚至在发现田某的轿车放慢追赶速度之后,由于内心害怕及林某催促,仍未放慢行驶速度,致使发生涉案交通事故。田某的追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终审判决驳回林某要求田某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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