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小区违章建筑由谁拆除?
违章建筑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拆除。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哪些建筑会被认定成为违章建筑?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三、行政主管部门强拆违章建筑的流程有哪些?
1、调查取证,调查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2、立案告知,向有关人员告知拆除事项;
3、审核决定,有关部门决定是否拆除;
4、强制执行,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n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n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n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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