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04 20:12:24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非销户提取注意事项

1、所需材料全部为原件;

2、非销户提取的,每次提取后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0元。

3、按当期实际还款额(实际支付额)提取公积金的,如公积金存款余额未达到当期实际可提取额度,则所余额度不再累加至下次可提取额度内。

4、提取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初审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结清贷款的可以在结清日起一年内凭银行相关结清证明提取最后一次,此后无论提取总额是否达到提取限额,均不可再提取。

5、有二个或以上提取人共同偿还同一笔贷款提取公积金的,每人每次的提取额按提取人确认的顺序提取,上一顺序提取人的提取额未达到当期可提取额的,可依次由下一顺序人在当月办理提取。

6、由于公积金提取金额不以现金兑付,因此提取款项须由经办银行划账至缴存人本人银行储蓄存款帐户。

7、“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表”经审核后不可更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转账手续,逾期无效,需携原审批表前来重新办理。

8、由于存在开户银行电子数据上传时间差,提取人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其公积金存款余额以本中心系统数据为准。

9、二手房贷款提取公积金,首次提取的额度根据购房发票减去贷款本金作为首付提取。

10、代办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11、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只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况提出申请,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请提取。

12、本指南修订日前,申请人已经申请提取过的住房贷款,按之前的提取办法提取。本指南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

销户提取注意事项

1、以2014年7月1日为时间节点,2014年7月1日后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可以提取在2014年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提取时需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2014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不能再以“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条件进行提取;

2.2014年7月1日后本市户口下岗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以提取在2014年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提取时需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下岗证、失业证(如上述资料的单位信息与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需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核定表或社保参保证明)、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2014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不能再以“本市户口下岗失业”为条件进行提取;

3、所需材料全部为原件;

4、销户提取的,个人账户必须已办理封存手续。

5、提取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初审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销户提取须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按规定申请。

6、由于公积金提取金额不以现金兑付。因此,提取款项须由经办银行划账至缴存人本人银行储蓄存款帐户。

7、“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表”经审核后不可更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转账手续,逾期无效,需携原审批表前来重新办理。

8、代办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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