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是事故赔偿的主要依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四个原则,即客观评估原则、比较评估原则、分别评估原则和排除原伤病原则。交通事故中有人受伤的,需要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以制定赔偿金额。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根据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评估:1。人体受伤后的治疗效果。2、残疾与事故、损害的关系。3、交通事故直接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伤,以及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我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专业鉴定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伤害情况进行鉴定,其中一级伤残最严重,十级伤残程度相对最轻。
2022广东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流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可以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其划分等级具体是根据日常生活的自理程度,个人意识情况,个人活动情况及社会交往情况来判定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7、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8、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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