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用定性与过错定量规则
作用定性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为一种定性的结论,其特征是具有相对合理性,即是基本如此的结论,而不是必须如此的结论。这就需要我们用当事人的过错严重程度予以量化。具体来讲就是要充分体现责任与作用、责任与过错严重程度相当。试举一个事故案例。
2、重错吸收轻错规则
所谓重错吸收轻错是指,一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违法行为,抓住起决定性作用的违法行为,以此过错为主,确认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其他违法行为在事故经过中予以陈述,累加过错比重,确认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运用重错吸收轻错规则,需厘清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区别重错与轻错。尽管理论上对重错与轻错的划分标准很多,但是笔者倾向于采取用分值划分确认过错严重程度。因为相比其他区别标准,分值划分比较直观,也是一种比较好把握的标准。
二是重错吸收轻错应体现行为严重程度上的区别,不是简单地只认定一种行为作为责任认定依据。常见的事故案例中,如一方当事人同时具有吸毒、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行驶,事实上又难以分辨哪一种行为对交通事故后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危害社会交通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这几种行为之间不存在重与轻的问题,应当累加分值认定过错责任。这样认定,虽然在责任比例上可能还会出现主次之分,但是在承担法律责任以及道德风险上,体现了程度的不同。
3、特别注意义务责任加重规则
对交通法规的遵守是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注意义务的一项内容,但交通法规终归不是驾驶操作规程,不可能对机动车操作驾驶的方方面面作出规定。
一、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怎么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伤者构成伤残或者受害人死亡的,伤者或死者继承人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1)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确定在5万元以内。损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5万元基础上适当提高。
(2)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的赔偿,因该标准明显低于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也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有关标准,可以根据其减少的差距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3)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受刑事制裁,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驾驶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驾驶人因执行职务或雇佣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刑事制裁,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否全责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负全责,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的,不予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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