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与行政起诉期限连专业律师都会混淆的问题,现就此问题介绍如下:1、行政诉讼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准确的表述应当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系不变期间,不适用民法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起诉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耽误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另外,除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其他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但现实中常见的有,被羁押等人身自由被控制,或等待法院判决、等待行政机关答复期间等。
一、合同免责事由有哪些限制
(一)不可抗力。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关于合同的免责事由,我国主要是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一般都是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责任的。而具体该如何承担这个违约责任,还需要看实际的违约情况是怎样的。
二、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都是不可抗力,比如(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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