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条、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条不仅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还能表明债发生的原因,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且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欠条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借债权债务关系是欠条形成的一种原因,但不是欠条形成的唯一原因。如果债务人有足够的理由否认欠条形成原因的真实性,欠条持有人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真实存在。
收条则有可能是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所形成,也有可能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取自己有权收取的财产所形成,本身并不表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只是表明了一种收到款或物的事实状态,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对收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收条产生的原因很多,不能把收条当然作为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二)收条、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
由于借条和欠条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同,它们的法律效果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权利上主张权利的时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如果借条和欠条都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的权利人在期限届满以前是不能向义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而欠条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不受欠条上还款期限的限制,因为这时,借条中还款日期反映了借款合同关系,所以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内是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义务,除非借款人同意,否则就属违约,而欠条是债务人单方向债权人出具的承认债务存在凭证,所以债务人自行订立的还款期限只是其自己向债权人的一种承诺,对债权人并无约束力。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如果借条和欠条都没有写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的债权人自然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借条的内容反映了借款合同的内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借条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这一点借条与欠条是一致的。在借条和欠条都没有写明了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欠条中“欠”是一种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出具之日就是债权债务形成之时,权利人可随时行使权利,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知道这是对自己权利的侵犯,根据《民法典》和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计算”。
所以未写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对于没有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果债务人自动履行了义务,那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了。如果债权人如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有权利可以不还,这种不作为就谈不上是对权利人的侵害,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不立即返还,债权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但是借款人二十年内没有返还借款,出借人也没有向债款人主张过权利,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出借人在借条成立时起二十年后再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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