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范围内涉及交通事故的误工费用问题,具体标准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误工时长及个人收入情况。
在确定误工时长方面,我们会以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相关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为依据。
若受害者由于伤残原因导致连续误工的情况,那么误工时长可延续至定残日前的最后一日为止。
对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而言,误工费用将按照实际损失的收入进行计算。
而对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来说,将依照他们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作为基准计算赔偿额;
若受害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所在地区法院所管辖范围内,或相关类似行业在过去一年内的职工平均薪酬水平来作为参考数值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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