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农合大病补偿标准
根据《哈尔滨市开展**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资金从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中划出,个人不需另行缴费。对参合人员一年内单次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金额1.2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0%补偿,补偿封顶线30万元。
目前哈尔滨全市所属9区9县**合大病保险资金已全部到位。哈市财政部门已将90%的保险金一次性划拨到商业保险公司设立的**合大病保险专户,剩余的10%保险金作为考核质保金,在年底前经保险经纪机构作出基金运行评估后支付。
不属**合大病保险报销的范围
大病保险并不是“包报百病”,以下7种情况不属于大病保险的范围,消费者在报销前最好先了解清楚。
1、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戒烟、戒毒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2、各种非功能性整形、矫形与美容、不孕不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于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科研型、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耗材等费用。
4、超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药费用。
5、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7、与治疗当次疾病无关的药品、检查、耗材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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