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境外投资许可证需要的手续包括:
(1)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2)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3)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4)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2、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一、境外投资企业的设立及撤销
1、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因故不能继续运行的项目应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
2、依据我国法规,国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资金(外汇)来源,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能力及人才,均可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
3、中方投资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2)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3)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4、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必须能达到下述目的之一:
(1)能带动设备、材料和技术的出口;
(2)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3)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4)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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