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安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在哪办理
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
二、吉安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吉安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需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已获得《企业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证明》文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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