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销案是可以的。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限被赦令释放的,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等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公安机关具备什么情形应当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或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应由本单位管辖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的嫌疑人就现有材料还看不出具备上述哪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也就无法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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