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逾期的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
2004年12月19日,李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张某借款1.5万元。张某出于朋友义气,借款给李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不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李某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张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李某在诉讼中辩称,自己向张某借款属实,但当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所以不同意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无约定利息,借期内的利息不予计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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