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4日,被告王X借冯某100000元,并给冯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王X向原告借款后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款原告已将100000元借给了被告王X,而被告王X在原告催要后未及时偿还,以致产生纠纷,对此纠纷的发生被告王X应负全部责任。因本案的100000元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可以看出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偿还欠款是否需付利息
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应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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