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
2、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引起的撤销权;
3、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为:
1、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
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在于防止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而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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