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行使探视权受阻,法院如何执行
时间:2023-05-06 21:10:36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探视权涉及父、母、子女三方的权利义务,探视执行案件也区别于普通的执行案件,具有特殊性。人民法院在执行探视权案件中,可以适用以下措施:

1、列入限高名单。实践中,通常对不予配合的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一方面,让其陷入无法购买机票、高铁票的被动环境,另一方面也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心里威慑效果,起到督促其配合履行或者来法院沟通解决的效果。

2、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碍执行的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惩戒。不过考虑到拘留后,可能会导致无人照看未成年子女,或是加重被执行人的怨恨,更加不利于探视,故通常不采取拘留措施,但并不表明不能采取。

3、法官应当对不履行义务方予以训诫,让其认识到双方的矛盾不应延续到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教育通常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对方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4、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法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人实现探视权。

律师补充: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是一项长期性权利,除非被剥夺权利或自愿放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探视子女直至子女成年。探视权的实施涉及父或母、子女三方权益,父母在行使权利时还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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