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选举就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目的在于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有序竞争,便于选民进行比较,使选民有了一个选择的余地,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好中选优,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为自己代言。而长期以来,有的选举组织者却往往忽视了法律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本意,在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和正式选举中,人为的安排差额作“陪衬”,有戏弄选民和候选人之嫌。难怪在以往人大代表选举中,一些人想当代表无门,一些人当了代表无能,还有些人当上了代表却不完全知情。这也许与我国的原《选举法》不完善有关。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新修改的《选举法》作了明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法律这样的规定,真正为差额选举提供了有序竞争的依据。因此,本人认为:“实行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是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就应该从完善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抓起。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民意。过去,没有这条规定,尤其是选民在直接选举县(市)人大代表时,选举委员会只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这些情况,大多是候选人的工作简历,选民只知其名,不知其人、其情。在选举中,由于对候选人的情况不了解,难免选民只能闭着眼睛乱划写、乱投票。于是,出现选民厌选情绪也在所难免。
如今,选举有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问题”这条规定,作为选举组织者的选举委员会,就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让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向选民发表参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这样做,一是可以使选民更多地了解候选人,以便选民作出正确的选择,把自己认为最合适的人选为代表;二是可以优胜劣汰,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三是可以防止组织者一些不负责任的搞人为的陪选;四是也可以让候选人有所鞭策,真正选上代表后,不负选民重托,认真履行职责;五是还可以使落选者心服口服,找出自己的不足。
总之,抓好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是完善和真正实现差额选举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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