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选举应从三个方面去完善
时间:2023-04-24 20:10:22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陆续开展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在以往的人大代表选举中,一些人想当代表无门,一些人当了代表无能,还有些人在自己都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就当上了代表。有些人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应当完善差额选举,注入竞争机制,使差额选举真正成为好中选优的选举方式。对此,《浙江人大》提出这样一个话题:差额选举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差额选举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完善。

一是从划分选区上去完善。划分选区是选好代表的基础,选区大小是一件关系到选民依法履行选举权利,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的大事。选区划得过大,选民之间相互不了解,不利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本人在与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交流中了解到,大家普遍认为,选区要划得大,尽量安排足额代表即三名代表为一选区。依照《选举法》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而差额数按《选举法》规定,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这样,安排每一选区选三名代表,差额数可以是一名,也就是说四名候选人选三名代表,即四选三,选举一次成功的概率大。这样做虽然没有违反法律,但由于选区过大,选民对候选人难以了解或了解不深,也就难以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从便于选民选举出发,选区不能划得过大,依法缩少选区范围,应结合实际科学划分,以每一选区选一至二名代表为宜。若代表当选后也便于选民的监督和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孰不知,图省力会影响选民的选举质量和代表的履职。

二是从候选人的差额数上去完善。按照《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从各地选举代表的差额数来看,代表差额数都是取最低值,即四选三,三选二,二选一,也很少安排取中间值的,更没有取最高值的。为了让选民从候选人中好中选优,应尽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多安排几个候选人,依法增加差额比例,使选民有更多的选择余地,选出自己的意中人。

三是从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上去完善。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等内容,旨在把有序的竞争机制引入代表选举中。作为选举代表组织者的选举委员会,应依法认真组织、周密安排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让候选人发表参选演说,并回答选民的提问。这样,不但让候选人展示了自我,而且使选民对其有一个更深的了解,达到知之其人,更知其情,候选人中谁好谁差,选民一清二楚,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优胜劣汰,差额选举也才有意义。否则,差额选举形似摆设。同时,也有效地调动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投上自己神圣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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