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的期限
时间:2023-04-20 16:03:14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追加当事人的期限是多久

1、追加当事人的期限:

(1)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通知其参加诉讼;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追加被告的期限是多久

1、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对于原告是否同意追加被告。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

4、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

(1)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

(2)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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