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风险预防措施有哪些可以采取
通过下列措施方法财产保全风险: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二、财产保全期限的限定是什么
财产保全期限为: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
三、财产保全解除方法有哪些
有以下情况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6.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期限届满,而人民法院有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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