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行为背书是什么意思
票据行为背书的意思是指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如:支票就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做成记名背书。
通俗的说法也就是把这张票据转让给别人:背书人=转让票据的人被背书人=收到票据的人。
二、票据行为有哪些基本特征
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票据背书不连续的后果
票据背书不连续的后果是丧失票据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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