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交通事故驾驶员并不一定会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具体情况予以分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连带责任
(一)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1、当事人有权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并被多次转让的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具体分以下情形: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发生交通事故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依据如何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除以上几种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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