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抚养的弊端
时间:2023-03-07 11:41:35 3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这种共同抚养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确定的,那么双方对孩子属于轮流抚养。可以不用给付对方抚养费用。其次,如果这里提到的“共同抚养”,是双方在已经确定抚养权后,而采取的一种私人行为。那么,双方应该以法院的判决,或者双方的离婚协议为准。

一、孩子的抚养权,是不是随属子女共同的?

不可以,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权的时候,一般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具体判给夫妻中的某一方所有,不会作出共同拥有抚养权的判决。但是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是允许离婚后的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或者轮流抚养孩子这种做法的。所以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孩子。

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方式规定一般由孩子的父母双方共同抚养,也可以由一方抚养,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议达成一致,按照协议的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什么叫共同抚养?

孩子共同抚养是指夫妻双方都有对孩子有监护,抚养,教育等法定义务,父母是孩子的当然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夫妻离婚时可以双方协议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可以由双方协商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可以由一方直接抚养。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父母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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