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交强险进行缴费之后是不可以进行退款的,按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后,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除以上这几种是进行退保处理的。在实际中是不进行退保处理的。
一、退保所需提供单证
1、退保申请书:写明退保原因和时间,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的需签字。
2、保险单:需要原件。若保险单丢失,则需事先补办。
3、保险费发票:一般需要原件,有时复印件也可以。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要单位的营业执照;是个人的需要身份证。
5、证明退保原因的文件:
(1)因车辆报废而退保,需提供报废证明;
(2)因车辆转卖他人而退保,需提供过户证明;
(3)因重复保险而退保,需提供互相重复的两份保险单。
二、退保
退保是注销保险单。保险合同签约之后,双方可通过协议或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终止合同。在多数非人寿险定期保险单格式中,一般都订有注销保险单的条款,说明订约任何一方在到期前注销保险单的条件,以维护各自的利益不致因保险合同的终止而受到不合理的损害。
条款一般规定,订约的任何一方须在要求注销之前的一定期限,向对方致送通知,待期限终了,保险合同才告失效。
保单注销以后,须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保单并未生效,被保险人原则上可收回全部保险费,但保险人也有权收取最低保费,或手续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中途注销保险单,应按规定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将全部保险费扣除应交保险费以后的余额退给被保险人;
如果保险人要求注销保险单,对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应按日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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