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登记以及股票、债券的发行、上市都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起人筹办要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营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奖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162条还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同法》第137条规定,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且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以及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不得批准或登记,否则,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予以批准或登记,即可构成不罪
行为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必须因此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否则,即使实施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但如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亦不能构成本罪。是否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是本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等情况。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企业上市都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上市都需要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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