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合同债务,还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支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支付,合同的内容仍难以实现。此外,在施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的支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合作,否则很难实现合同的内容。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合作,合同才能得到适当的履行。一般认为,合作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适当支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便利;
3、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应当对扩大的损失负责;
4、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合作医疗是指什么
合作医疗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在群众自愿互助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在防病治病上实行互济互助的一种福利性质的医疗制度。
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含5万元)以下,支付比例为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比例55%。1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6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范围如下: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违法犯罪、工伤、纠纷、毁容、性传播疾病、交通事故等所致的伤残,故意犯罪、拒捕和其他故意行为所致的伤残;
2、镶牙、义肢、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疗法和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
3、各种预防接种、保健性医药费用和自购药品费、未经批准使用非基本药物的费用;
4、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护费、营养费、空调费、救护车费、保温箱费、特殊医用材料费,超过普通病房床位的费用。
新农合患者出院后就医报帐程序如下:
1、门诊患者持农医证、户口簿在本镇镇定点医疗机构减家庭帐户;
2、住院患者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由定点医院审核并垫付补偿费用,在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后一个月内持补偿必备材料到镇镇农医所办理补偿手续;
3、外出务工参合农民因病住院,须在住院期间告知该镇镇农医所,出院后一个月持务工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到该镇镇农医所办理补偿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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