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是可归责性判断在法律技术层面的应用。按照侵权行为理论,饲养动物损害是一种准侵权行为。一般认为,民事主体对他人或物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基于一定的既有法律关系。理由主要有四点:一是,该民事主体最有可能防止损害发生;二是,他们可能是与致害原因相关事件的受益人;三是,由他们承担责任比由其他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更公平;四是,他们对致害物件等具有利益关系。借助这四点理由来分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法得到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必然结论,只能说明民事主体有可能会基于某些因素而成为责任主体,或者说,饲养关系只能说明饲养人或管理人是最有归责可能性的责任主体。基于饲养关系而产生的盖然性为推定过错提供了依据,但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只能止步于过错推定的程度。饲养关系并不是衡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最佳途径,更不应简单地以饲养关系作为确定侵权责任人的依据。
一、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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