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数据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被视为可靠的证据来源。
然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倘若所获得的录音数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触犯国家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获取而来,那么这些录音数据无法作为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
换言之,若未经过相关当事人同意且其录音录像资料并不侵扰他人合法权益以及不曾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此类录音录像资料可用于裁决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