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
1、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2、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3、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提起仲裁必须排除以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其方式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4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19条第l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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