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1)暂停的时间性。暂停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实施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可以暂停。(2)暂停的自动性。设立犯罪暂停,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暂停、犯罪准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观区分标志。(3)暂停的客观性。暂停不仅是一种内心状态的改变,也需要客观上的暂停。(4)暂停的有效性。无论哪种暂停,都必须是没有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以下三种情况均设立犯罪暂停:当结果发生时,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犯罪中止。当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他人的协同作用共同防止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做出了真诚的努力,也就成立了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且结果未发生的,即使行为本身意外未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而防止结果发生的,也成立了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止犯无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一)适用一切有过过错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既可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主观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侵权行为,而不适用所有的侵权行为。其他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的侵权行为则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免除责任,或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
(二)适用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在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发生障碍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对某一事实应付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但这只限于实体法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三)受害人的过错对行为人的责任有一定影响。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如果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并不影响加害人的责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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