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的救济形式包括哪些
时间:2023-08-09 15:52:00 3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保障措施的救济形式包括哪些

1、保障措施的救济形式包括:

(1)提高关税,实行关税配额以及数量限制等;

(2)保障措施实施期限;协议要求,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

(3)临时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在紧急状况下,如果迟延采取措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进口方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

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应当将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是,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的除外。

采取数量限制措施,需要在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之间进行数量分配的,商务部可以与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就数量的分配进行磋商。

二、社会保障的类型有哪几种分类

社会保障的类型如下:

1、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

2、社会救助。低保、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救助;

3、社会福利。老年、儿童、残疾人;

4、社会优抚。对现役军人的安置;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对烈属和残废军人的抚恤;对军人退役后的生活保障等;

5、农村社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6、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廉租房、保障房。

商业秘密司法救济形式有哪些,商业秘密有哪些保护形式

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救济时,一般是分别援引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而非法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则依民法典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其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其民事救济方法一般是申请法院颁发禁止侵害令,禁止侵害令又分临时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临时禁止令一般在诉讼中发出,长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审结裁决时发出。请求损害赔偿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同时使用;

(3)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一般是刑事责任。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式

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可以同时或单独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予以保护:

(一)劳动法保护

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来实现,因为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由于企业要求既要少花钱又要长期有效,只能这样做了。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二)其他行政法保护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让行政机关来查处。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关行政机关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民法保护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违约之诉的根据是《民法典》,侵权之诉的根据是《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的规定。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和员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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