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借贷纠纷的审理过程中,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范,诉讼时效的时长固定地划分为三年,除非在特殊情形下另有明确规定。
而且,此类时效的起算点从债权人能明确知悉自身权益受损或义务责任方开始理应知晓债务存在的那日那天起。
若超过二十年仍未主张权利的话,当事人诉诸法院时将失去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除非遇到特别的例外情况,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相应的司法保护。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来说,诉讼时效的期限通常被设定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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