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野鸡已成功退出二级保护动物之列。
稍早前的报道显示,按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野鸡已然自国家级重点保护名单上撤出,从而使其身份确定为非保护动物。
这一重大决策已经正式确立并生效,因此,我们在评估野鸡的保护等级时,应以最新出台的权威资讯为准,即眼下的野鸡并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围绕这一决策引起的争论与分歧仍然存在,部分人坚持认为,虽然野鸡不再列为保护对象,但其仍需得到妥善的关注及保护,不能轻易就从保护名录下删减。
而另一方面,也有人持有较为积极的态度,认同野鸡的族群规模已经足以维持它们的生存及繁衍,甚至无需再借助过度的措施进行专门的保护。
尽管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声音层出不穷,然而在当前阶段,野鸡退出国家级Ⅱ类保护动物清单的决策已经水到渠成,作为公众,我们应对这个决定抱以尊重和支持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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