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被强制戒毒活动并不必然对其子女子女产生负面影响;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若个人因罹犯相关罪名并遭到了刑法追责,这将有可能对其子女子女的参军或参加公务员考试等政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已经达到吸食毒品成瘾程度的人员,若是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则应交由县级乃至设立区级的市政府公安机关来进行强制性隔离戒毒的决策。
《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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