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终止侦办决定意味着案件侦查工作已结束,若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案件应被撤销:1. 没有犯罪事实;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4. 已特赦;5. 犯罪嫌疑人死亡;6.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终止侦办决定意味着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已结束,一旦公安机关做出这个决定,当前这起刑事案件就有可能被撤销。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 安 机 关 终 止 侦 查 后 , 案 件 是 否 能 够 被 重 新 起 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后,案件能够被重新起诉,前提是侦查终结后符合起诉条件。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进行侦查,也可以撤销侦查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终止侦办决定并不意味着案件一定能够被重新起诉,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进行侦查或撤销侦查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当事人或家属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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