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区别首先在于是否自动投案。
一、自动到案的认定方式有哪些
自动到案(自动投案)的认定方式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同时存在可以认定视为自动投案的几种情形,包括向单位等负责人投案、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被盘问时主动交代、抓捕中主动投案、投案中被抓捕、亲人配同或报案投案等情形。
二、一般自首减刑幅度是多少
一般自首减刑幅度是: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三、自首成立的条件
在犯罪事实和嫌疑人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当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但还没有查出嫌疑人时,投案自首;犯罪分子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逃过程中自动投案自首;犯罪分子确实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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