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行使请求返还遗失物原物的权利(一)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债权人在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二)遗失物转让的,债权人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赔偿;二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财产(不赔偿)。这两种方法是否可以一起提倡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请求返还遗失物权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物权人行使权利的目的是恢复对原财产的占有。为行使遗失物返还请求权,应当明确取得遗失物的途径,由权利人决定是否采用救济方式。二是主张返还原物权利的概念。一般认为,返还请求权的效力范围包括返还原物、返还孳息、返还费用负担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问题,不属于返还权的有效范围。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是恢复对原物的占有。因此,相对人应当将财产或者标的物转让给物权人占有。(1)有权返还原物的权利人是物权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主体应当是丧失占有权的所有人、其他财产所有人和依法享有权利的其他人。对占有人而言,无论他是否有占有权,他都应当按照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是按照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行使权利。必须有一个事实,即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理由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首先,占有人从占有之初就没有法律依据,如占有他人盗窃。第二,占有之初有法律依据,但后来被取消。例如,如果另一个人的财产租赁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就不会归还。(3)对方必须是无权占有的人。现在所谓的财产占有人,是指事实上仍然对财产负责但没有合法权利来源的人。即使占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行为而丧失,占有人也只能在行为具有侵权要件时向占有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行使返还原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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