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面临毁坏或消亡时,依据相关法规,我们将遵循以下原则来处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退还事宜:
(一)在该房屋的分户账户内,若尚有未使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则将其全额退还给业主;
(二)而对于售房单位所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部分,我们将将其全数归还给售房单位。
如若售房单位已经不复存在,则依据售房单位的财务归属关系,由相关部门代为收缴该笔款项并上缴至同级别国家财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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