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所有权转移标准
时间:2023-05-06 19:03:58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汽车买卖所有权转移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从机动车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只要完成了合法交付,受让人就已取得了所有权。虽然该所有权在效力上存在一定欠缺,但本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理,其权利即便没有登记,仍优先于其他债权,能与其相较量的也应是与其地位相当的权利。

二、机动车原车主不过户有什么风险

1、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有义务举证证明车辆已经出售。

2、当买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公安机关及受害者通过登记只能找到原车主,若原车主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存在过错,就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必须要定期年检、缴纳交强险,而准确及时地确认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是机动车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进行安全管理的前提,如果机动车经转卖后未作登记,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处于失控状态,加剧了车辆的危险性。因此,机动车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一定要重视机动车的过户。

三、未转移所有权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由谁赔偿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有充分证据对转让并实际交付的事实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也是持谨慎审查的态度,围绕机动车转让双方是否订有书面合同、该合同是否真实、机动车是否实际交付、机动车保险的投保是否发生变更等情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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