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可以调解哪些专利纠纷?
时间:2023-08-05 08:52:22 4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专利侵权纠纷,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的纠纷;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纠纷;

5)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位置府适当费用的纠纷。

需要注意,对于上述第5)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提出。

授予专利权的部门是哪个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法定的专利授权机构。

《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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