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哪些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时间:2023-06-16 22:14:15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哪些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二、专利纠纷调解的程序

(一)申请专利纠纷调解的条件

1、要求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2、要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3、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约定;

4、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范围和受理事项;

5、在专利调处的两年有效期内。

(二)调查、封存或暂扣有关证据与物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纠纷案件后,有权主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暂扣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原始凭证。也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等物品。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被请求人提出反担保时,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三)调解并作出处理决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的内容包括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工具及侵权产品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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