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管理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专利管理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专利管理部门备案;未能达成协议的,专利管理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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