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共同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去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视为是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审理后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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