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面积与合同不符时处理方法如下: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结算房价;
2、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方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退还给买受人,并支付已付房价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价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的房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当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房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买方,绝对值超过3%的房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给买方。
收房面积和客厅不一样怎么办
收房的室内面积跟约定的不一样未超出3%时应当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超出3%时买方选择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决定是由买方进行补足、卖方独立承担或者卖方进行返还及双倍返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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