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阳,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登记证(即准生证),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街道办理。
,其中第16条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户籍或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两地二选一,办理一孩登记证。
昨日,记者咨询了沈阳市计生委流动人口处,在沈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按第16条规定办理登记证。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妊娠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和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女方《婚育证明和男方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在沈流动人口可以随时办理登记证,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间内就能拿到登记证
流动人口在沈阳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登记详细版
(一)对拟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孩子生育服务登记的流动育龄夫妻,凭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妊娠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和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女方《婚育证明和男方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由女方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1.信息核实
(1)现居住地乡级收到流动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级核实其婚育情况。
(2)户籍地乡级接到核实要求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2.服务登记
(1)现居住地乡级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第一个孩子生育服务登记(式样见表七),并做好登记存档工作。
(2)证明材料不全或有误的,暂缓办理;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样式见表八),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3.情况通报
(1)现居住地乡级自办理第一个孩子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育龄夫妻户籍地乡级以网络或书面形式予以通报(样式见表九),户籍地做好登记。
(2)由户籍地乡级办理的第一个孩子生育服务登记,自办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乡级以网络或书面形式予以通报(样式见表九)。
(二)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负责审批。生育政策和审批程序依据受理户籍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将审批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以网络或书面形式通报其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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