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系福如歌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称其在马某的劝说下,投资《你是我的梦》的拍摄(未签合同),后因马某拒绝分配利润,起诉马某不当得利。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马某作为福如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取潘某制作款行为是职务行为,潘某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
潘某起诉:2007年6月份,马某称准备拍摄《你是我的梦》并说该剧本非常好,利润会非常丰厚,劝我一起投资该电视剧。经过几次会谈后,在投资合同签订前,马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我先把出资给他,作为前期费用,合同随后就签。我把150万交到马某手上,他给我出具了收条。但之后我多次要求签署书面投资合同,马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后该电视剧拍摄完成,马某不但没有向我分配利润,而且拒绝返还投资款。潘某认为其与马某之间的投资合同未成立,马某占有投资款没有合法依据,理应返还。起诉要求马某返还150万元。
马某提供证据证明潘某是该剧女主角妙灵的助理,该笔款项系电视剧女主角妙灵提供。马某称潘某经常出现在拍摄现场,对该剧非常了解。
法院审理认为电视剧《你是我的梦》是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福如歌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东洲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拍摄的,马某作为福如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取了潘某送来电视剧《你是我的梦》制作款项150万元,并将该款项用于该电视剧的制作,是职务行为。现潘某以马某个人作为被告要求其返还150万元,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全文6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